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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30屆全國中正盃運動舞蹈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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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
  • 教育部運動績優升學指定盃賽
  • 教育部核定國手選拔積分賽
  • CTDSF 中華舞總國手選拔全國排名積分賽
  •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
  •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華舞總全國各會員團體及教育訓練中心
  • 日期:113年12月21-22日(星期六/日)
  • 預定競賽時間:09:00~22:00
  • 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1樓(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
  • 競賽規定及方式:如有採用WDSF改版比賽模式(Revised Competition Format),將公告於官網。
  • 一、推廣賽組別若超過八位,則進行亂數抽籤分區,分為第一區、第二區‥等若干區直接決賽。
  • 二、未列於簡章與競賽規程之規則,皆參照WDSF世界運動舞蹈總會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最新公佈之運動舞蹈規則辦理。
  • 國手參賽注意事項(指已具配戴梅花資格):
  • 一、具"國手"資格之隊伍在所屬年齡層只可參加A組賽事。
  • 二、具"國手"資格之隊伍上跨一年齡層參賽可參加A或C組(三項)賽事,但不得參加推廣賽。
  • 三、拉丁舞、標準舞"國手"資格分開判斷;儲備國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 獎勵辦法:前三名頒發獎牌、決賽選手頒發獎狀。
  • 報名費用:
  • 一、雙人組報名費:隊伍兩人皆具中華舞總官網之有效選手資格者,報名費新臺幣3,000元,可報名4組不加價,第5組起每組加收新臺幣500元。未具前述條件者,報名費第1組新臺幣3,500元,每加賽1組加收新臺幣500元。
  • 二、單人組報名費:具中華舞總官網之有效選手資格者,報名費新臺幣2,000元,可報名2組不加價,第3組起每組加收新臺幣500元。未具前述條件者,報名費第1組新臺幣2,500元,每加賽1組加收新臺幣500元。
  • 三、退費機制請參閱【中華舞總聯賽】官網公告。
  • 報名繳費方式:本賽事一律採線上報名及繳款。(報名系統將自動為選手隊伍篩選出可報名之項目。)
  • 其他須知事項:
  • 一、參賽單位可於11月22日中午12:00前至官方Line帳號內之連結表單,填寫申請教練出入證及領隊出入證各乙張。(申請教練出入證者,須持有中華舞總有效之教練證資格。)
  • 二、本會所屬教育訓練中心之參賽選手達10人可增加申請管理出入證乙張(每間教育訓練中心可申請管理證上限乙張),申請須於11月22日中午12:00前至官方Line帳號內之連結表單,填寫申請。
  • 三、共同經營之組織團體、教室或訓練單位視為一個參賽單位。
  • 四、每位未滿12歲(2012年12月21日後出生)兒童之選手家長可申請入場陪同出入證乙張,並須於11月22日中午12:00前至官方Line帳號內之連結表單,填寫申請。
  • 五、所有相關出入證之申請,皆須支付行政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如持有CTDSF中華舞總有效會員證(非選手證)者,只須支付行政費用新臺幣250元整;所有出入證之申請,本會保有審、核發證之權利。
  • 六、如有贊助席次需求,請至官方Line帳號內之連結選單,索取更多資訊。
  • 七、選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重賽。
  • 八、代表單位可填寫學校、服務單位、所屬團體,字數不宜超過20個中、英文及符號。(超過規定字數,將無法出現在秩序冊或獎狀上。)
  • 九、報名截止後,本會有權不受理任何報名之變更。
  • 十、未成年選手須提供【未成年選手參賽家長同意書】,方能參賽。(2024年只須提交一次即可適用本會全部聯賽。)
  • 十一、相關報名條件以本會報名系統為主。
  • 十二、本會不提供別針、會刊,請選手自理,或於報名時加購即可。
  • 十三、背號領取櫃檯將於開賽前一小時至當天下午二點結束;如選手不便親自前來領取,可由他人代領。
  • 十四、為加速領取背號的時間,請先上網查詢背號,並於報到時告知背號;現場不提供查詢相關資訊。
  • 十五、參與選手入場皆須配戴入場手環,並將舞衣上的中華奧會梅花及代表教室標誌移除,經警告未改善者,成績將不予計分。
  • 十六、非CTDSF組別,如單人組未達六位選手、雙人組未達三對選手、編排舞未達三隊,本會有權取消該組賽事。
  • 十七、本活動已按相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須要投保人身險。
  • 報名截止日期: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中午12:00截止
  • (逾期報名每隊加收新臺幣500元,並且不得要求刊登於本會秩序冊,本會保留是否受理逾期報名之權利。)
  • 報名與競賽資訊請上中華舞總官網www.ctdsf.org.tw查詢
  • 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10:00~17:00 聯繫
  • 聯繫電話:02-8771-1501 傳真:02-8772-1212
  • Email:ctdsf@hotmail.com 中華舞總唯一官方Line帳號:@ctdsf
  • 本會保有最終修改與解釋之權利。
  • 【以下為競賽個資、肖像權無償使用同意書】
  •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 1.本競賽因執行業務,對於參賽選手的個人資料:中英文姓名、聯繫電話及住家地址、郵件地址、學校及校籍資料等,僅用於報名、競賽核對身分及平面設計刊物相關使用(聯繫電話、住家地址、郵件地址牽扯個人私隱,禁止刊登及透露)!絕不外流非主辦單位使用。
  • 2.參賽人在競賽場地中的競技肖像,於報名時自動同意讓本會無償使用宣傳於各項平面、電子事務上露出及使用。
  •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競賽因執行業務蒐集參賽人員個人資料包括中英文姓名、連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學校及校籍證明等,詳如報名表及競賽現場之肖像權無償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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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人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本人個人資料,本競賽將無法提供相關報名程序。
  • 請依各項服務需求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競賽單位申請更正。
  • 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損及您的相關權益,本競賽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 五、授權條款:
  • 本場次選手於競技場地一切所拍攝、錄製選手肖像、競技內容願意無償分享、同意於主辦單位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得以各種平台露出或印刷等公開呈現,得再次重置、拷貝等完整著作權,並享有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之權益。
  • 六、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
  • 本人可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本競賽保有本人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 請求查詢或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因本競賽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競賽單位得不依請求為之。
  • 若本人欲執行上述權利,或有任何建議指教,請與本競賽單位聯繫。
  • 七、在此將關於本人肖像權之權利授予攝影師/影片製作人及受讓人。攝影師/影片製作人及受讓人可對作品進行授權,並可基於色情或誹謗以外之任何目的,在任何媒體中使用作品。除其他用途外,尚包括在任何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促銷活動、行銷活動及包裝中使用。同意該作品可與其他影像、文字、圖像、影片、音效、音訊與視訊作業結合,可予以剪裁、改變或修改。
  • 八、承認並同意本人已允許將個人族裔資訊依下文所述予以公開,並了解攝影師/影片製作人及/或受讓人可能會基於敘述之目的,將包含本人的作品與其他族裔建立關聯。
  • 九、本人同意本人對作品不具權利,對作品的所有權利皆歸屬於攝影師/影片製作人及受讓人。本人瞭解並同意本人無權取得其他報酬,且不會基於任何考量再向攝影師/影片製作人及/或受讓人提出其他法律上請求。本人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對本人的繼承人及受讓人亦生拘束力。本人同意,本同意書不可撤銷、全球適用並且永久有效,且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就本同意書有爭議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十、本同意書中同意,本人的個人資料不得公開,僅止於授權作品必要時得以提供(例如:抗辯賠償請求、保護權益或通知相關單位),且得以因上述目的視需要持續保留該份資訊,包括與攝影師/影片製作人的再被授權人/受讓人共用,以及傳輸至資料防護與隱私權法相異的國家/地區儲存、存取與使用時。本人在此表示,並保證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至少年滿20歲,且具同意本同意書之完整法律行為能力。
  • 定義:「受讓人」係指攝影師/影片製作人授權或讓與其依本同意書取得之權利時,取得該權利之人或公司,或該人或該公司的被授權人。「報酬」係指本人在本同意書中授予之權利之對價的金額或其他有價值之物。「作品」係指在拍攝本人時,拍出的所有靜態或動態相片、影片、音效或其他記錄。「媒體」係指所有媒體,包括數位、電子、印刷、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目前已知或在未來發明的媒體。「模特兒」係指本人,包括本人的外表、外觀與聲音。「家長」係指模特兒之家長及/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本同意書中,「本人」根據上下文文意同時指稱家長和模特兒。「攝影師/影片製作人」係指攝影師、插畫師、影片製作人或電影攝影師,或其他任何對本人進行拍攝或錄影的個人或機構。「拍攝」係指本表格中所描述,用於取得相片、影片或記錄之作業階段。
  • 十一、勾選【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競賽活動條款內容】之效力。
  • 當本人完成勾選並進行報名時,即表示本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的內容。
  • 本競賽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之權利,內容修改時將於本競賽網站公告。如您未於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異議或仍繼續使用本競賽相關服務,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本競賽所更改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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