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lete_Committee

 

選手委員會  
  職位 委員姓名 委員聘任採用條件 異動
1 主委 紀杏錡 世運.亞運.東亞運.亞室運.世錦.亞錦  
2 副主委 張力文 亞室運 世錦 亞錦  
3 委員 林傳恩 世錦 亞錦  
4 委員 洪珮紋 世錦 亞錦  
5 委員 林建勳 世錦  
6 委員 程莞仁 亞室運 世錦 亞錦  
7 委員 涂皜穎 亞運  
8 委員 姜萩燕 青少年選手家長代表  

 

 

現行組織簡則之委員聘任條件
  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召集人),1人為副主任委員(副召集人),由會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以曾經代表我國參加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室內運動會、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各級國際錦標賽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團參加之國際綜合性賽會代表隊選手、年齡滿20歲以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