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aking_Committee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霹靂舞委員會組織簡則(經第7屆第1次霹靂舞籌備會議、第4次理事會通過)
108.08.07第7屆第1次霹靂舞委員會會議紀錄
109.01.14第7屆第3次霹靂舞委員會會議紀錄
12.霹靂舞委員會 | ||||
職位 | 委員姓名 | 委員聘任採用條件 | 異動 | |
1 | 主任委員 | 李奕釜先生 | 本會霹靂舞國家代表隊教練 | |
2 | 副主任委員 | 劉志強先生 | TPCA台灣表演藝術文化發展協會副理事長 | |
3 | 蘇志鵬教授 | 台灣街舞文化推廣協會常務理事 | ||
4 | 呂崇聖先生 | TPCA台灣表演藝術文化發展協會會員 | ||
5 | 董洪敏先生 | 本會常務理事 | ||
6 | 邱隨川先生 | 本會常務監事 | ||
7 | 彭彥鳴先生 | 本會秘書長 | ||
8 | 田晉瑜先生 | 國家代表隊選手 | ||
9 | 黃世東先生 | 中華民國霹靂舞協會 | ||
10 | 黃柏青先生 | 中華民國街舞運動推廣協會 | ||
11 | 林俊含先生 | 中華民國街舞藝術文化推廣協會 | ||
12 | 程聿寧小姐 | 國家代表隊選手 | ||
13 | 包士群先生 | 台灣街舞文化推廣協會 | ||
14 | 林聖偉先生 | 臺中市街舞者協會 |
現行組織簡則之委員聘任條件 | |
(一)本委員置委員9名,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選產生,另設1人為副主任委員(副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經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當本會具有實質推展霹靂舞業務之團體會員(以下簡稱霹靂舞團體會員)數達到2個以上,而後每新聘任一霹靂舞專項團體會員得增設1名委員,委員人數以15名為上限。 (三)擔任本委員會委員需年滿20歲並依據下列條件遴選之: 1. 凡加入本會之街舞類團體會員,其業務以推展霹靂舞為主,入會滿1年者可直接推派1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增派最多2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入會尚未滿1年者,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2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 2. 凡加入本會之街舞類團體會員,其業務包含推展霹靂舞但非以霹靂舞為主,入會滿1年者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3位具霹靂舞專業之會員代表擔任委員;入會尚未滿1年者,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2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 3. 凡加入本會之團體會員,其業務範圍包含推展街舞類但非屬霹靂舞專項者,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可推派最多1位會員代表擔任委員。 4. 本委員會需遴選曾經擔任霹靂舞國家代表隊教練者至少1位擔任委員,惟尚無符合資格人選之時期可從缺。 5. 本委員會需遴選曾經擔任霹靂舞國家代表隊選手者至少1位擔任委員,惟尚無符合資格人選之時期可從缺。 6. 本委員會需邀請本會正、副秘書長最少1位擔任委員。 7. 本委員會需邀請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者至少1名擔任委員。 8. 本委員會需邀請本會監事會常務監事以上職務者至少1名擔任委員。 9. 當本委員會委員人數達到上限後,本會再有街舞類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委員會須依照團體會員之業務屬性、等級﹙本總會組織章程第七條﹚及入會年資決定各團體會員應佔本委員會委員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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