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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新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教練制度實施章則草案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性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章則 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教練制度實施章則草案對照表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 備註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性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章則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教練制度實施章則草案 本章則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7月13日體委競字第1000018525號書函備查在案 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訂定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第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7月30日第2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7日第5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2月18日第5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本會所屬會員團體(即全國性各該運動協(總)會)(以下簡 稱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培養教練人才,提升教練素質,特訂定本章則。 前項各該協會以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屬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協會為限。 第一條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教練制度,提高我國運動舞蹈教練素質,培養運動舞蹈教練人才,提升我國運動舞蹈技術水準,特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輔導全國性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章則規定,訂定本章則。 第二條 各該協會對於各該教練資格、級別、核定、進修、晉級、管理、委託及獎懲等事項,皆應依本章則規定,分別訂定實施章則陳報本會核定後,發布施行,同時作為本會輔導依據。 前項實施章則名稱,應定名為「○○○○○○協會(總會)教練制度實施章則」。 第二條 本會對於教練資格、級別、核定、進修、晉級、管理、委託及獎懲等事項,皆應依本實施章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運動教練級別、職務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第三條 運動舞蹈教練級別、職務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第四條 年滿十八歲以上而符合前條規定資格 之一者,得分別申請參加各該教練講( 研)習會及其測驗。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時數課程而其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章則規定不能取得教練資格者,取得各該教練證照。 前項年齡基本條件限制部分,各該協會仍得視國際各該單項運動總會規定而分別調整。但仍不得低於十八歲。 第四條 年滿18歲以上而符合前條規定資格之 一者,得分別申請參加各該教練講(研) 習會及其測驗。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時數課程而其學 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章則規定不能取得教練資格者,取得各該教練證照。 第五條 各該運動教練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含技術操作及測驗),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如附件二。 各該教練講(研)習會,應以連續方式辦理。 各該學科術科講習內容及時數,應於實施計畫陳報本會核備當時,併同辦理。 第五條 各級教練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含技術操作及測驗),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各級教練講(研)習會,應以連續方式辦理。各級教練講習會期間缺課8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各級教練講(研)習會之學科術科講習內容及時數,應納入實施計畫陳報體總核備 。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 參加各級運動教練講(研)習會: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者。 二、曾犯殺人罪者。但其屬過失犯罪者,不 在此限。 三、曾犯傷害罪者。但其屬過失犯罪者,不 在此限。 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規定之罪名。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者。 六、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禁藥 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者。 七、經醫師認定罹患有精神疾病不適任 教練工作者。 八、本章則另有其他不得參加各該教練 講(研)習會規定。 各該協會亦得針對各該實際個別需要而自行增列前項有關申請人不得參加各該教練(研)習會事由條文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該教練講(研)習會: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二、曾犯殺人罪。但其屬過失犯罪者,不在 此限。 三、曾犯傷害罪。但其屬過失犯罪者,不在 此限。 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 之罪名。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六、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 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七、經醫師認定罹患精神疾病而不適任教練 工作。 八、教練或選手拒絕參加各級國家代表隊培 訓者,經本會獎懲委員會判決確定且懲 處期間未屆滿者。 第七條 申請人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而經測驗及格且無前條規定所列情事者,發給各該級別教練證。 前項測驗科目,以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方式併同辦理。而學科及術科皆應同時達到規定基準者,始行發給各該教練證照。 第七條 申請人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而經測驗及格且無前條規定所列情事者,發給各該級別教練證。 前項測驗科目,以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方式併同辦理。而學科及術科皆應同時達到規定基準者,始行發給各該教練證照。 第八條 各級教練講(研)習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各該協會辦理。 C級教練及B級教練,得授權或委託所屬各該地方性單項體育團體辦理;A級教練,一律由各該協會辦理。 各該教練講(研)習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合格者,由各該協會陳報本會核備後,統一由本會製發各該教練證照。 前項各該教練研習證明書,由各該協會名義核發。各級教練證照則統一陳報本會核備,由本會登錄及以本會名義製發,並由各該協會轉發各該教練證。 第八條 各級教練講(研)習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 C級教練及B級教練,得授權或委託所屬各該地方性單項體育團體辦理;A級教練由本會辦理。 各級教練講(研)習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合格者,由本會陳報體總核備後,統一由體總製發各該教練證照。 各級教練研習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各級教練證照則統一陳報體總核備,由體總登錄及以體總名義製發,並由本會轉發各級教練證。 第九條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天內,以書面向各該主辦協會提出複查申請。 前項複查處理,各該主辦協會應於前項複查申請受理三十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第九條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7天內,以書面向各該主辦協會提出複查申請。本會將於複查申請受理30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第十條 各該教練證照有效期間六年。教練應 於有效期間(以發照日期為依據)屆滿 前三個月,向所屬各該協會申請換發證 照,由本會統一製發。 前項申請換發證照者,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參加本會或各該協會舉辦講(研)習或專業進修課程累計時數二十四小時以上始得申請換發證照。其屬擔任講師者,則以其授課時數加倍計算。 前項專業課程,包括學科或術科課程及參加相關國際各該運動總會辦理相關講(研)習時數。 其證照逾期未換發者,則應準用第四條至前條規定,再行參加各該級別教練講(研)習。其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第十條 各級教練證照有效期間4年。教練應於有效期間(以發照日期為依據)屆滿前3個月,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由體總統一製發。 申請換發證照者,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參加體總或本會舉辦講(研)習或專業進修課程累計時數24小時以上始得申請換發證照。其屬擔任講師者,則以其授課時數加倍計算。 專業課程包括學科或術科課程及參加相關亞洲運動舞蹈總會或世界運動舞蹈總會辦理相關講(研)習時數。 其證照逾期未換發者,則應準用第四條至前條規定,再行參加各級別教練講(研)習。其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3年內不得參加升級教練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證照級別之講習會,經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第十一條 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各該協會亦得針對各該實際個別需要而自行增列前項有關撤銷事由條文。 第十一條 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第十二條 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運動教練證: 一、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各該 情事之一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 禁藥且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 實。 三、行為不檢,敗壞運動風氣,引起社 會議論而有損教練倫理道德且經查 證屬實。 四、擔任教練工作,怠忽職守而發生選 手傷亡且經法院判定有罪確定。 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而廢止證照者,不得再參加教練講(研)習。 各該協會亦得針對各該實際個別需要而自行增列第一項有關廢止事由條文。 第十二條 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運動教練證: 一、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各該情事 之一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 且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三、行為不檢,敗壞運動風氣,引起社會議 論而有損教練倫理道德且經查證屬實。 四、擔任教練工作,怠忽職守而發生選手傷 亡且經法院判定有罪確定。 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證照之教練,不得參加教練講(研)習。 第十三條 各該協會為辦理各該教練測驗及證照相關管理工作,應依其所定教練制度實施章則推動相關工作。 C級教練講(研)習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B級教練講(研)習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A級教練講(研)習會每二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各該協會應將前項各該教練講(研)習會列作各該年度計畫,公告周知,並應於各該講(研)習會舉辦前一個月,將實施計畫陳報本會核備。 各該講(研)習會終了後一個月內,應檢具講(研)習會辦理成果、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等陳報本會備查。 第十三條 本會為辦理各級教練測驗及證照相關管理工作,長期培育運動舞蹈教練人才,C級教練講(研)習會每年至少舉辦2次,B級教練講(研)習會每年至少舉辦1次,A級教練講(研)習會每年至少應舉辦1次。並將各級教練講(研)習會列為年度計畫。 本會應並於各級教練講(研)習會舉辦前一個月,將實施計畫陳報體總核備。 教練講(研)習會終了後一個月內,應檢具講(研)習會辦理成果、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等陳報體總備查。 第十四條 各該教練講(研)習會講座應備資格,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各級教練講(研)習會講座應備資格,如附件三。 第十五條 本會為辦理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各該教練資格證照製發作業,應併同建立各該教練人員電子資料庫。 第十五條 本會為辦理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各該教練資格證照製發作業(含ID卡製作),應併同建立各該教練人員電子資料庫。 第十六條 國際級教練證照經世界運動舞蹈總會(含亞洲運動舞蹈總會)判處停止活動年數或廢止或撤銷者,本會等同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陳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嗣後有修正或廢止者,亦同。 第十七條 本章則經理事會通過後,陳報體總核備後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性各該運動協會教練級別及職務一覽表 次序 教練種類 職務內容 參加資格 備註 一 C級教練 (一)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二)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含同等學歷﹞且品行端正愛好體育運動之人員。 二 B級教練 (一)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二)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三)協助國家代表隊教練之訓練工作。 (一)取得C級教練證照後而實際從事2年以上教練工作。 (二)曾當選各單項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手。 (三)從事國內外職業運動正式從業人員。 三 A級教練 (一)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二)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三)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工作。 (四)受派參加國際運動教練講﹝研﹞習會。 (五)參加國際運動教練證照考試。 (一)取得B級教練證照後而實際從事3年以上教練工作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含同等學歷﹞且曾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規定獲得1等3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者。 ※附件一: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 運動教練級別、職務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次序 教練種類 職務內容 參加資格 備註 一 C級教練 (一)從事運動舞蹈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二)擔任運動舞蹈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一)年滿18歲。 (二)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含同 等學歷)且品行端正愛好 體育運動之人員。 二 B級教練 (一)從事運動舞蹈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二)擔任運動舞蹈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三)協助運動舞蹈國家代表隊教練之訓練工作。 (一)取得本會認可之C級教練證照後而實際從事2年以上教練工作者。 三 A級教練 (一)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二)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導工作。 (三)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工作。 (四)受派參加國際運動教練講﹝研﹞習會。 (五)參加國際運動教練證照考試。 (一)取得本會認可之B級教練證照後而實際從事3年以上教練工作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性各該運動協會教練講習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授課時數配當表 級別 時數 科目 C級教練 B級教練 A級教練 24小時 32小時 40小時 共同科目 運動禁藥 必修 必修 必修 奧林匹克模式 必修 教練職責及素養 教練倫理 教練心理學 運動術語﹝專業外語﹞ 運動規則 小計 6 6 6 專門 科目 運動 科學 運動心理學 基礎 應用 高級 運動生理學 基礎 應用 高級 運動生物力學 基礎 應用 高級 小計 2 4 6 運動 訓練 運動教練、訓練學 基礎 應用 高級 運動選才學 基礎 應用 高級 體能測驗、評估及訓練 基礎 應用 高級 運動競賽技術及戰術 訓練計畫擬定 小計 4 6 8 運動 管理 自由車運動沿革及其發展現況 教練管理學 運動團隊經營管理 運動情報蒐集及其分析 小計 2 4 6 運動 醫學 運動傷害防護及急救 運動員健康管理 運動營養學 運動疲勞及恢復 小計 2 4 6 術科技術操作 8 8 8 總計 24 32 40 及格標準 各協會自訂 各協會自訂 各協會自訂 備註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一)C級教練:總時數至少24小時。 (二)B級教練:總時數至少32小時。 (三)A級教練:總時數至少40小時。 ※附件二: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 教練講習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授課時數配當表 級別 時數 科目 C級教練 B級教練 A級教練 24小時 32小時 40小時 共同科目 運動禁藥 必修2 必修2 必修1 奧林匹克模式 必修1 教練職責及素養 2 運動舞蹈運動規則 2 2 2 運動舞蹈運動術語(專業外語) 2 2 專門 科目 運動 科學 運動心理學 2 2 運動生理學 2 2 運動生物力學 2 2 運動 訓練 運動教練、訓練學 2 2 運動舞蹈運動案例 2 2 體能測驗、評估及訓練 2 運動競賽技術及戰術 4 2 訓練計畫擬定 2 運動 管理 運動舞蹈運動沿革及其發展現況 2 2 教練管理學暨運動團隊經營管理 4 2 運動情報蒐集及其分析 2 運動 醫學 運動傷害防護及急救 2 2 運動員健康管理暨營養學 4 2 運動疲勞及恢復 2 術科技術操作 8 8 8 總計 24 32 40 及格標準 60 70 80 備註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一)C級教練:總時數至少24小時。 (二)B級教練:總時數至少32小時。 (三)A級教練:總時數至少40小時。 ※附件三: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性各該運動協會教練講習會講座應備資格一覽表 級別 資格 C級教練 B級教練 A級教練 學科 學歷 大學畢業且具有學士學位者 資歷 (一)取得A級教練證後而實際從事教練工作2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講師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門研究成就者。 (一)取得A級教練證後而實際從事教練工作3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研成就者。 (三)具有相關領域碩士學位者。 (一)取得A級教練證後而實際從事教練工作4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研成就者。 (三)相關領域具有博士學位或國際教練講師資格者。 術科 學歷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者 資歷 (一)現任教練而擔任A級教練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國際教練資格者。 (一)現任教練而擔任A級教練4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國際教練資格者。 (一)現任教練而擔任A級教練5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國際教練資格者。 備註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附件三: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 教練講習會講座應備資格一覽表 級別 資格 C級教練 B級教練 A級教練 學科 學歷 大學(專)畢業且具有學士學位者 資歷 (一)A級教練證後而實際從事教練工作2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專)講師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門研究成就者。 (三)具有國際級教練資格者。 (一)A級教練證後而實際 從事教練工作3年以 上者。 (二)具備大學(專)助理 教授以上資格且對 相關專業科目有專 研成就者。 (三)具有相關領域碩士學 位者。 (四)具有國際級教練資格 者。 (一)A級教練證後而實際從事教練工作2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專)講師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門研究成就者。 (三)具有國際級教練資格者。 術科 學歷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者 資歷 (一)擔任A級教練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之者。 (二)具有國際級教練資格者。 (一)擔任A級教練4年以上且著有績效之者。 (二)具有國際級教練資格者。 (一)擔任A級教練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之者。 (二)具有國際級教練資格者。 備註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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